譯文賣斷契約的合理性

身為職業譯者,站在這個立場總是有點古怪。一般人的想法中總是覺得抽版稅當然比較合理,書賣多少賺多少錢,天經地義。但以臺灣市場而言,譯文以抽版稅契約在快速消費的時代中,付出的時間和勞力與最後的報酬絕對不成正比。

網路上不乏這樣的討論,可見附於文末的《如何計算一本書中翻譯所占的價值》。簡而言之,如果譯者執意每本書都抽版稅,出版社肯定相當歡迎,實際上能大大減少出版社的成本。

(坊間大部分支持抽版稅的前提,大都是站在這是一本暢銷書,或是大市場上的討論。本文僅限譯者於臺灣的個人認知。)

不過接下來,我主要想討論的是較為抽象概念。若要論述為何譯文不適合以版稅販賣,有三個問題可以思考:

一、譯文在目前社會來說,替代性仍高。坦白說,譯文基本順暢之後,譯文在讀者手中只有喜好差別。目前的譯文選擇少,但替代性卻還是一樣高。即使譯文風格差異拉開,如賴明珠和林少華的村上春樹、朱學恆、萬象和鄧嘉宛的《魔戒》,以及幾年前新經典、遠流、漫遊者、商周等出版社掀起的《大亨小傳》之戰,最後也只是青菜、蘿蔔各有所好,看哪個版本好像都可以。

不知何故,在我心目中,「創作」概念要先確立(能夠翻轉、改編、拼貼、再詮釋),並有不可取代的商業價值,才有資格提到「版稅」。可惜平心而論,譯文在社會上兩者皆過於模糊。

二、銷量和譯文無關。一本書「譯文好」這件事是加分,價值其實等同於譯作封面、行銷文案。而這本書在商業價值上高不高,書賣不賣,我必須坦言,和譯文沒有直接關係。銷量最高、流通最廣的作品不見得是譯文最好的作品,如張思婷分析各版本的《傲慢與偏見》可見一斑。因此,和所有共同創作一樣,譯者相當於演員的角色,電影片商主要買斷的是演員一次性的表演。

將譯者比喻為演員、演奏者,將譯文比做建築物,都是常見的比喻。而這些比喻的共通點,就是那是一場當下的演出,或具有保存期限。這也是下述第三點。

三、隨著語言變化,譯文有其時效性。經典小說理想上大約30~50年要再翻譯一次,而譯者所能掌握的是當時代的語言表現。作者和作品之所以能夠不過時,因為大眾賦予其不可替代的時代、經典價值。很可惜,目前資訊快速影響下,譯文並未擁有此靈性。若否認譯文時效性,其實仍是自欺欺人。

綜觀而論,譯文創作地位、商業價值未確立,還有時效性的問題,談長期、終生版稅的可能性不高。

不過,如我首段提到的,不是不能抽版稅,出版社絕對歡迎你抽版稅,但談到的「版稅率」就算到達等同於作者的稅率,以每本書總銷量來看,談版稅依舊是慈善事業。我從兩個方向去試算:以現在賣斷的價碼,轉換目前出版社願意給予的版稅率,銷量要達七千本才會達到。如果以六年契約來算(和版權一致),一年翻譯六本書(每本15~20萬字),總計36本書。月薪若要達到台幣4萬元,六年內每本平均銷量必須是4434本。 以臺灣市場和生活而言,無疑是天方夜譚。

另外,我年幼無知、少不更事時,曾異想天開和編輯好友提過,那如果我先賣斷,但書賣到一定量(例如10000本)之後開始算版稅呢?編輯的回應是,為什麼你可以不冒風險盡賺好處呢?我想也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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